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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扶贫办 市残联关于印发《随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7 08:04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教育局 审核: 徐家欢 字号:[ ]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残联,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制定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随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州市教育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随州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24日

随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确保资助对象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1. 扶贫部门确认的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2.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监护人是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经与残联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 家庭成员(指学生本人、父母和学生兄弟姐妹、与其共同生活的祖父祖母、外公外婆)患重大疾病当年自费医疗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 遭受自然灾害(旱灾、水灾、滑坡、冰雹、飓风、疫情等)或遭遇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 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 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监护人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商品房(含门面房);

2. 监护人拥有5万元以上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二手车以购车票据为准)、大中型运输车辆、船舶或大型工程机械的(因家庭贫困贷款购买机动车用以经营生产的除外);

3. 监护人拥有5万元以上大型农机具的(以补贴后出资金额为准);

4. 监护人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以及承包山林、水塘、大面积土地等从事规模经营、种养殖业或雇用他人从事规模经营、种养殖业的。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资助对象应于每学年秋季学期根据学籍注册情况及时完成评定,春季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和学生异动情况进行调整。各学校要在资助程序上严格把关,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二)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认定对象严格按照在籍在校的原则组织认定,学校通过信息对比、实地走访、电话访谈、观察学生日常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

1. 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由学校通过扶贫部门反馈信息比对确认。

2.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由学校报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进行信息比对确认。

3.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的确认由残联部门认证父母任一方为残疾,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访谈相关村(镇)、社区综合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4. 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当年医疗部门提供的病情证明、医药费单据及报销凭证、户口簿等信息为依据,以自付医药费5000元以上且家庭经济困难为标准。

5.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访谈相关村(镇)、社区、民政部门、当年病情诊断书等资料综合评审进行认定。

6. 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以当年交管部门事故认定单或法院审判结论以及医疗费(或死亡、伤残)证明材料为依据认定;刑事意外伤害的,以当年公安部门或法院认定(判决)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费(或死亡、伤残)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以村(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走访进行认定。

7. 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含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由学校通过家访、电话访谈相关村(镇)、社区综合评审进行认定。

8. 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人均年收入5000元以下,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由学校通过家访、电话访谈相关村(镇)、社区综合评审进行认定。

第六条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校(园)长是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总责,必须亲自督办落实。

(二)规范操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步骤和要求进行,不得省略、简化,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归档。

(三)严格管理。学校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规范资助流程,定期对学校认定工作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学生或家长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比对和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市级将根据国家扶贫和学生资助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1.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样表).docx

      2.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申请表(样表).docx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核查表.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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