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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文化教育类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发布日期:2020-08-28 16:04 信息来源:随州市教育局 编辑:随州市教育局 审核: 徐家欢 字号:[ ]

听证会记录

会议主题:《随州市文化教育类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听证会

时间:2019年11月22日上午九点

地点:市教育局七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参加听证会的有6家我市各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的代表、2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

听证会共收集意见23条,其中完全采纳8条,部分采纳3条,未予采纳12条。

完全采纳的意见:1.禁止在职教师在外办班,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已在《标准》第十八条予以反映。

2.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培训机构饮食及学习环境方面的管理,已在《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予以反映。

3.加强收费、退费管理,已在《标准》第十三条予以反映。

4.对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放宽教师资格证的要求。参照武汉和仙桃市《标准》,已在第十四条予以反映。

5.在有条件的培训机构设立党组织,明确培训机构在党的领导下办学,已在第十条予以反映。

6.将原第十一条中“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修改为“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在第十一条中予以修改。

7.将原第十九条中“物理、化学、生物”后加上“政治、历史、地理”保持前后一致,已在第二十条予以修改。

8.培训机构聘请的教师要品德过硬,无违法犯罪记录,不体罚、侵害学生。已在第十九条予以反映。

部分采纳的意见:1.办学投入资金按100人以内5-10万元,100人以上10-20万元缴存。考虑郊区因素,投入资金最低5万元。已在《标准》第二十二条予以反映,为便于操作,统一按10万元缴存。

2.在“总则”第四条中“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后增加“以服务学生为目的,以营利性为辅”,已在《标准》第四条予以反映。

3.建议培训机构购买校方责任险。已在《标准》第三十一条予以反映。

未予采纳的意见:1.加强年青教师的培训、学习和考核管理,提升青年教师的综合素养。属于日常管理的内容,不属于《标准》涉及的内容,未予采纳。

2.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由不低于300平方米放宽到240或150平方米。按照国家生均不低于3平方米要求,参照武汉和仙桃市《标准》,未予采纳。

3.放宽对培训机构教师持证上岗的要求,设置过渡期限逐步达到。与国家、省文件相违背,未予采纳。

4.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属于日常管理的内容,不属于《标准》涉及的内容,未予采纳。

5.与公办学校共享教师招聘信息。属于日常管理的内容,不属于《标准》涉及的内容,未予采纳。

6.建设教育培训城产业园。不属于《标准》涉及的内容,未予采纳。

7.提供房屋鉴定书和消防许可难度大,改由教育部门现场勘查。房屋鉴定和消防属于安全底线要求,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未予采纳。

8.修改“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三个月的费用”,考虑节假日,延长至四个月或一个学期。与国家、省文件相违背,未予采纳。

9.在第五条“(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后增加“有营业执照”, 与国家、省文件相违背,未予采纳。

10.场所必须有两个出口。考虑办学规模和场所实际,只要易疏散、不拥挤,不作硬性要求,未予采纳。

11.线上培训机构的规范问题,超过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未予采纳。

12.对合格的培训机构上网公示,加强无证机构的监管。属于日常管理的内容,不属于《标准》涉及的内容,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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