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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0-08-28 15:5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教育局 审核: 徐家欢 字号:[ ]

市司法局:

我局研究起草了《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拟对我市文化教育类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予以规范。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校外培训机构对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理应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然而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裹挟家长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人民群众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已成为党中央高度关注和社会民生高度关切的热点问题。

2018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全面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对于推动各地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4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鄂教基〔2018〕2号),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全面部署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国办发〔2018〕80号印发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教育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二章设立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协同治理。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二、明确设置标准,(三)确定设置标准。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地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中“二、主要举措,(二)明确规范重点。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三)制订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教育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设置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在本省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含培训点),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场所条件。(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有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2)场所配备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3)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4)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2.师资条件。(1)应当根据所开设教育项目及规模,配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任教和从事管理工作,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2)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和相应的培训能力;(3)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4)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5)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3.管理条件。(1)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2)应当依法制定机构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3)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教规〔2018〕2号)中,举办者标准: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办学场地标准:1.选址。培训机构应当选址在合法的民用公共建筑内,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2.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场地应由培训机构专用,有多间用房的应集中连续。开展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平方米(只开展“一对一”培训的除外);开展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或者仅开展“一对一”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3.权属。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产权清楚;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或经产权人授权签订)3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4.楼层。培训对象为学龄前儿童或者小学生的,场地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办学安全标准:2.消防安全。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应依法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备案或许可。3.安全设施。应在培训机构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4.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标准:1.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或主任,下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 5 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5 年以上,年龄不超过 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2.教师。有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职工不得在培训机构任职。办学经费标准: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以下同)不低于 30 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低于 150 万元(均不含办学场地、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内部管理标准:1.办学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和安全、财务、教育教学、档案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2.决策机构。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设立监事会(监事)。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仙桃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仙桃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仙教职成〔2018〕4号)中,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能类培训等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标准。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举办者应具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比例。第二十九条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学场所和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通风良好、照明充足。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住宿的培训机构,学生宿舍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提供餐饮的培训机构,学生食堂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在公共区域和每个普通教室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视频至少保存30天以上。配备必备的安防器械(防刺背心、警棍、隔离钢叉、头盔等)。

三、起草过程

立项:2018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教育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我局于2019年6月18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将《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作为我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

调研起草:我局根据初审确定的计划项目,专门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方案,2019年6月27日,采取发函方式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征求意见,共收到2条意见建议:对市民政局提出的“第二条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修改为“由属地教育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在第一条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两条意见均予以采纳。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均反馈无修改意见。随后修改完善形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见稿。

公众参与:2019年11月14日通过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截至2019年12月14日,未收到意见建议。

根据《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30号)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召开了《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有6家我市各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的代表,2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听证会共收集意见23条,其中完全采纳8条,部分采纳3条,未予采纳12条。(具体内容详见听证会记录

专家论证:2020年1月16日,市教育局在局七楼中会议室主持召开了《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送审稿)》专家论证会,论证会由5名专家成员组成。会议一是市教育局介绍《标准》起草背景、过程、依据;二是专家围绕《标准》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论证讨论,并就有关条款的修改完善、有效实施提出合法化、合理化意见建议。会后,对专家讨论意见进行了汇总,形成了论证报告,针对提出的15条修改意见又对文本作了修改。

风险评估:见风险评估报告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合法性审查:见市教育局法制安全科和聘请的法律顾问分别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集体讨论:见市教育局党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及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签发意见。

四、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设置标准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第二章设立共五条(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立需满足的八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三种类型的举办者需满足的相应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上的具体要求,制定章程时需包括的十项事项;第三章组织机构共十二条(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决策和执行机构建立的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需制定并完善的十项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聘任的校长、配备的教学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配备的基本条件;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共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投入开办或注册资金的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产权、安全等有关要求;第五章培训内容共四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教材等有关要求;第六章附则共两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设置标准试行时间。

五、其他事项

(一)如何组织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我局将利用随州日报、随州电视台、随州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和随州门户网站、随州论坛、“两微一端”等网络媒体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并进行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标准》的知晓率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将出台的《标准》正式稿印发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其按照《标准》加强审批管理,做好新设立文化教育类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三是对各地在《标准》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反馈,做好解释工作。

(二)如何加强该文件的管理。一是严格制发程序。认真执行立项、调研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保证文件的完备性和规范性。二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在审批环节,对权力清单内的事项不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设置影响公平竞争条款,不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三是落实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监督制度。在《标准》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四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因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在该《标准》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我局将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需要继续试行的,报市司法局备案予以重新公布;需重新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确保《标准》合法、有效,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司法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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