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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教育局“双公示”目录 发布日期:2018-10-3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教育局 审核:徐家欢 字号:[ ]

                                                                                                随州市教育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行政决定部门行政职权类别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行政相对人
大项名称子项名称
1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2013年10月22日)全部下放第1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分立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2013年10月22日)全部下放第1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合并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2013年10月22日)全部下放第1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2013年10月22日)全部下放第1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2013年10月22日)全部下放第1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五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2013年10月22日)下放第1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7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十三条【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自然人
8随州市教育局行政许可校车使用许可【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规章】《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1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及非学历教育机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自然人或法人
10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人
11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自然人或法人
12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未自然人
13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高中阶段学生或在招收学生中徇私舞弊的处罚【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自然人
14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法律】《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45号修正)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9号) 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五条:“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自然人或法人
15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处罚【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自然人或法人
16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法人
17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作弊骗取教师资格和教师品行不良,有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按照 《教师资格自然人
18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规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自然人
19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自然人
20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法律】《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45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自然人
21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考试组织机构(考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违纪的处罚【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法人
22随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高中阶段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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