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0845566/2019-943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09:27 |
编辑 | admin | 审核 | 徐家欢 |
各县、市、区教育局、基层人民法院、信用办:
2018年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深入推进的关键之年,信用建设进入了全面提升、深入渗透、组合推动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信用办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关于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鄂信用办〔2016〕3号)要求,有序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各级教育部门配合法院做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惩戒措施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三、配合实施联合惩戒的单位
配合实施联合惩戒的单位为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收费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
四、实施方式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筛查,将有未成年子女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提供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信息应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后,应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进行复查比对,对其子女是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进行研判。若发现有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由人民法院通知失信被执行人要及时修复失信信息,否则将联合教育部门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责令转入其他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