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0845566/2019-9428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7-05-19 15:26 |
编辑 | admin | 审核 | 徐家欢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鄂教幼高〔2016〕9号)要求,为了全面规范我市中考招生行为,保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进一步做好中考招生工作,现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中考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具体责任。各高中阶段学校和各初中学校校长是执行招生政策、维护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生过程中每一个环节,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中考招生考试工作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制定的中考招生政策,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各初中学校在优质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必须公示推荐办法和拟推荐学生名单,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初中毕业生学校要尊重考生意愿,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或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更改学生上网密码, 不得扣压学生的学校录取通知书。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中考招生时间安排招生,严格按照学生志愿招生,不得擅自提前或违规操作。
三、严格招生纪律
(一)严禁虚假宣传。各高中阶段学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考生搞恶性竞争,不得诋毁他校,不得擅自向考生许愿抢拉生源,所有宣传资料必须报市中考招生办公室(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核。
(二)严禁超计划、跨区域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严禁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志愿,严禁代填、代改志愿。不得招收已被他校录取的学生。
(三)严禁有偿招生。严禁招生学校以承诺减免或者奖励有关费用、免费提供住房、安排学生家长工作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学校或个人支付有关招揽生源费用,不得利用其他中介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凡查实有偿招生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严禁违规乱收费。严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违规乱收费,以及与招生挂钩的乱收费。
四、严格责任追究
落实省教育厅对违规招生“问责从严从重,责任上追一级” 的要求。若有违反招生纪律的,视情节从严追责。
(一)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责令改正错误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二)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三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 因中考招生酿成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予以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违规招生民办学校处理
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年检不合格、扣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资格”、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理。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