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0845566/2019-942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3-05-09 17:32 |
编辑 | admin | 审核 | 徐家欢 |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鄂纪发〔2001]〕27号)文件规定精神,为切实规范我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现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望各地各学校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