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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18 11:32 信息来源: 编辑:admin 审核: 教育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确定受助人数

     学校在不突破在籍在本校就读学生数15%的前提下,据实依规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受助学生人数。

二、严格受助条件和标准

      各校要制定具体的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把握好资助条件和标准。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具备《管理办法》第四章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障学生、孤儿; (以上凭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办理的证件审核)

(三)烈军属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残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以上凭户口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出示的贫困证明及贫困原因相对应的详细佐证材料审核)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按每生每年3000元(一档)、2000元(二档)、1500元(三档)三个档次标准评定受助学生。

三、受理学生申请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并提供举办者按照4%比例从上一年事业收入(学费、杂费、餐费以及住宿费收入有效证明)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生领取证明)全套资料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各普通高中在秋季开学一个月内组织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校“在籍在校”学生填写《随州市普通高中××—××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和证明材料,受理学生申请。

四、开展评审认定

    各普通高中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受助比例,对申请学生开展三级“评审认定”。先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认定评议小组进行班级评审,后由年级组审核签定审核意见,最后由学校领导班子、学生资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困难情况佐证材料,对申请资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查和评定;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五、组织公开发放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资助专用卡,公开发放资助卡,建档立卡类学生要在扶贫手册上备注扶贫时间、金额、项目,留存复印件备查。

六、代发银行打款

    学校将实际发放《随州市普通高中××—××学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签领汇总表》(附件2)(加盖学校公章)、《随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承诺函》(附件3)、连同评审材料(填写完整的学生《申请表》、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公示公开发放图片)报教育部门抽审,教育部门确认后送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学校留存银行打款记录备查。并及时记入财务账目。

七、及时报送信息

    学校在资金发放后一周内将春、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高中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表》(附件4)和银行打款记录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同时真实、精准、及时地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系统。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合理把握资助名额分配,不能简单的平均分配、“一刀切”或向优生集中的班级倾斜。防止和杜绝将国家助学金 “改助为奖”、“优亲厚友”、“特权资助”或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纳入资助对象等违规现象发生。

(二)落实校内资助。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制度,归口统一管理校内学生资助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上述资金由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规范档案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助程序,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认定和发放,保证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开发放资料、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过程图片、电子、纸质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加强感恩教育。各地各校每年要定期对受助学生组织感恩教育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活动形式,形成感恩的氛围,提升受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推动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施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随教文〔2011〕15号)、《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随教发〔2013〕3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6(随教发〔2017〕12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随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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