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发布解读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就业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10-24 11:11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教育局 审核: 教育局 字号:[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注意: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必备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签劳动合同时,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对于“霸王”条款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主张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还是转正之后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