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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开展2021年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8 08:30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教育局 审核: 徐家欢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21年对市州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通知》(鄂教督室函〔202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开展2021年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评价主要针对各县级人民政府2020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以及2021年重点教育工作落实情况。结合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地教育发展水平差异、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等因素,确定五个方面评价重点(详见附件)。

二、评价实施

评价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印发通知。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本通知,作出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评。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通知要求,对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于9月24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数据详实、突出重点,其中问题与改进措施部分占自评报告篇幅不少于三分之二,总字数不超过6000字。

(三)实地督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四季度开展实地督查。督查方式包括召开县级人民政府见面会、重点人员座谈(访谈)、调阅文件资料、核查有关数据信息、走访学校(社区)、暗访、问卷调查等。

三、评价结果

(一)形成意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自评报告、实地督查情况,形成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

(二)反馈意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采取“一对一”方式向受检县(市、区)反馈评价意见,并抄送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整改落实。受检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评价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评价意见正式反馈之日起,四个月内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督查“回头看”。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视受检县(市、区)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评价任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各县(市、区)要如实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全面真实反映情况,确保客观、公正,严禁弄虚作假。

(三)遵守工作纪律。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要求,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2021年9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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